現對出口加工區進出境、進出區貨物通關管理問題公告如下,自2001年1月1日起執行,各出口加工區所在地主管海關正式開始辦理出口加工區貨物通關手續的日期以海關總署驗收后批準的日期為準(另行公告)。 一、增列下列海關監管方式,適用于出口加工區內企業填制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出口加工區進(出)境貨物備案清單》: (一)用于出口加工區實際進出境貨物 1、 區內加工貨物(代碼5015),指出口加工區內企業從境外進口的料件以及加工出口的成品。 2、 區內倉儲貨物(代碼5033),指出口加工區內倉儲企業從境外進口的貨物。 3、 境外設備進區(代碼5335),指加工區內企業從境外進口的設備、物資。 4、 區內設備退運(代碼5361),指出口加工區內設備退運境外。 (二)用于區內、外非實際進出境貨物 1、 料件進出區(代碼5000),指出口加工區內加工貿易料件在境內結轉、銷售,包括從區外購進或加工區內企業經批準銷往區外的料件,同一出口加工區或不同出口加工區內的企業之間相互結轉(調撥)的料件,深加工結轉轉入的料件,加工區內企業為區外加工的料件進區,以及上述料件在境內的退運,但不包括退換貨物。 2、 成品進出區(代碼5100),指出口加工區內加工貿易成品在境內結轉、銷售,包括銷往區外、結轉到同一出口加工區或另一出口加工區內的企業,以及加工區內企業為區外加工的成品出區、銷往區外的成品因故退運進區,但不包括退換貨物。 3、 設備進出區(代碼5300),指出口加工區內企業設備、物資在境內結轉、銷售,包括從區外購進設備、物資,設備因故銷往區外,設備結轉到同一出口加工區或另一出口加工區內的企業,以及上述設備、物資在境內的退運、退換。 4、 區內邊角調出(代碼5200),指出口加工區內企業邊角料結轉到同一加工區或不同加工區的另一企業,或經批準銷售到區外。 二、出口加工區內企業向海關申報貨物進出境、進出區,以及在同一出口加工區內或不同出口加工區之間結轉貨物的雙方企業,應填制《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出口加工區進(出)境貨物備案清單》。加工區與區外之間進出的貨物,區外企業還應同時填制,《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出(進)口貨物報關單》,向出口加工區海關辦理進出口報關手續。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出口加工區進出境貨物備案清單》原則上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填制規范》的要求填制,對部分欄目特別說明如下: (一)進口口岸/出口口岸 實際進出境貨物,填報實際進(出)境的口岸海關名稱及代碼。 出口加工區與區外之間進出貨物,填報本出口加工區海關名稱及代碼。 在出口加工區區內轉讓的貨物,填報本出口加工區海關名稱及代碼。 在不同出口加工區之間轉讓的貨物,填報對方出口加工區海關名稱及代碼。 ?。ǘ﹤浒柑? 出、入出口加工區的保稅貨物,應填報標記代碼為H的電子帳冊備案號; 出、入出口加工區的征免稅貨物、物品,應填報標記代碼為H、第六位為D的電子帳冊備案號; 出口加工區企業的維修、測試、檢驗、展覽及暫時進出口貨物運往區外,不需填報備案號。 ?。ㄈ┻\輸方式 實際進出境貨物,應根據實際運輸方式按海關規定的《運輸方式代碼表》選擇填報相應的運輸方式。 同一出口加工區內或不同出口加工區的企業之間相互結轉(調撥)的貨物,填報“9”; 出口加工區與區外之間進出的貨物,填報“Z”; ?。ㄋ模┻\輸工具名稱 出口加工區與區外之間進出的貨物,同一出口加工區內或不同出口加工區的企業之間相互結轉(調撥)的貨物,應先辦理進口報關(備案)手續,并在出口備案清單(報關單)本欄目填報轉入方關區代碼(前兩位)及進口報關單(備案清單)號,即“轉入××(關區代碼)×××××××××(報關單/備案清單號)。 ?。ㄎ澹┵Q易方式(監管方式) 除上述第一條規定的專用于出口加工區的海關監管方式外,出口加工區企業還可根據實際情況,選擇填報下列各類不同性質的地區通用的海關監管方式: 1、 出口加工區企業料件退換進出境、進出區,或在區內企業間退換,填報“進料料件退換”(代碼0700)。 2、 出口加工區企業成品退換進出境、進出區,或在區內企業間退換,填報“進料成品退換”(代碼4600)。 3、 出口加工區企業進境料件退運出境,填報“進料料件復出”(代碼0664)。 4、 出口加工區企業邊角料退運出境,填報“進料邊角料復出”(代碼0864)。 5、 無原始報關單的后續補稅,填報“后續補稅”(代碼9700)。 6、 出口加工區企業加工設備運出境外、區外維修及維修后運回,填報“修理物品”(1300)。 7、 出口加工區企業產品運出區外展覽及展覽完畢運回區內,填報“展覽品”(代碼2700)。 8、 出口加工區企業產品、設備運往區外測試、檢驗及復運回區內,加工區企業委托區外加工產品運出、運回加工區,填報“暫時進出貨物”(2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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